近年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深化“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治理体系,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先进理念,促进行政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不断的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稳步提升。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共同发布2024年度吴中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查处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办案单位:专业分局)
(案情概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在一淘宝店铺购得两件侵犯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睡衣产品。根据举报线索,我局联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地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见存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及口袋热布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并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理。
(典型意义)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察院、吴中公安分局制定《关于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的意见》,严格遵循“涉罪必移”原则,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形成行政和刑事打击的优势互补和程序闭环,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在此案的查办过程基础上,执法人员对上游印制侵权商标印花企业一起进行了行政处罚,加深了保护成效。本案的依法查办体现了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知识产权领域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打击决心,通过深入解构侵权产业链条,惩治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维护正品驱动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
2.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中区城区某防水材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办案单位:专业分局)
(案情概要)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苏州市姑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反映,称在吴中区某工业园内发现疑似假冒其公司“姑苏”品牌的防水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现场发现大量标注厂名为:苏州市姑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防水卷材产品。经商标权利人初步鉴定,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侵权产品存放于其租赁的一仓库,侵权产品藏匿地点较为隐蔽,办案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调取相关证据、核查案件事实、明确案件定性,最终顺利办结。通过案件办理,执法人员积极总结经验,从不同角度分析研判办理该类案件的重点环节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形成了类型案件的查办经验,为新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提供了样本。本案的查办,保护了苏州市优秀企业的品牌商誉,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增强了苏州市企业创新创造的信心,为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提升了知识产权执法质效,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3.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案(办案单位:度假区分局)
(案情概要)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我辖区村庄内一处小作坊售卖假冒的海螺牌水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一辆货车装有10吨袋装海螺牌水泥,经海螺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海螺牌水泥为假冒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将低标号散装水泥包装成高标号水泥出售,涉案金额3500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水泥是建筑工程的核心材料,劣质水泥可能短期内不易暴露问题,但随时间推移,其耐久性差、抗压能力弱、强度低等缺陷会逐步显现,威胁建筑物寿命和使用者安全。当事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产品,用低标号散装水泥冒充高标水泥进行销售,置消费者的安危于不顾,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打击。同时,打击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维护企业创新成果。保护苏州市优秀的水泥生产企业免受侵权困扰,促使其更专注于研发技术与质量提升,推动水泥行业向绿色、高性能方向转型。
4.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州某音乐酒吧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案(办案单位:木渎分局)
(案情概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单位做检查,现场有大量洋酒,上述洋酒上印有“轩尼诗VOSP”、“马爹利XO”、“马爹利蓝带”、“马爹利名士”等商标。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公司部分洋酒是侵权商品,系正品中混有侵权商品的行为的经营行为。
(处理情况)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洋酒价值较高,消费者在消费时往往很难辨别其真假,且消费时有添加饮料和不同酒品混合制成调味酒的习惯,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很难从口感辨别真伪。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自以为有经验,但为图方便未能尽到全面查验义务,导致进购侵权商品。部分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营正品的同时,在其中混杂侵权商品销售很难被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发觉。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窃取权利人的商标知名度,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办,为洋酒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促使他们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把控商品来源渠道,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主体责任,避免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确保自己的商品从合法渠道获得。这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督促经营者在进货时进行全面的查验,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保护自己的权益,加强了大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认知。
5.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经济开发区某建材经营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灌装水泥并进行销售案(办案单位:开发区分局)
(案情概要)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商标权利人对某建筑工地使用的海螺牌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权利人鉴定,工地使用的160袋海螺牌复合硅酸盐水泥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溯源发现,本案当事人与该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向工地供应指定品牌:海螺牌水泥。因春节假期刚过,当事人未能从市面上购进海螺牌水泥,便自行采购其他品牌的水泥,灌装至事先从他人处购买的海螺牌水泥包装袋中,冒充海螺牌水泥供货至建筑工地。经统计,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459.2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灌装水泥并进行销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收了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擅自使用假冒侵权的海螺牌水泥包装袋灌装其他品牌的水泥并销售给施工单位,不仅对工程质量造成安全隐患,侵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挤占了品牌方的市场份额。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处本案,及时制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促使商家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对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合法企业品牌价值,推动建材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6.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汽车配件案(办案单位:郭巷分局)
(案情概要)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线索后,依法对某汽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配件库内存放有标注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底壳、电池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使用并以正品价格收取了消费者维修费用,涉案违法经营额为4336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了涉案侵权车辆配件。
(典型意义)打击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侵权配件冒充正品的行为具有多重社会价值: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车主因劣质配件引发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二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诚信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震慑仿冒侵权行为,推动汽车后市场产业链的创新发展;四是保障公共安全,防范假冒配件导致刹车失灵、电路故障等交通事故风险。该举措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民生安全与市场健康发展的双重守护,有助于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行业生态,促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7.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州某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专利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专利证书图片的形式宣传展示不真实的专利证书案(办案单位:城区分局)
(案情概要)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苏州某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展示的专利证书为失效专利。经查,当事人聘请第三方为其制作自有网站,为进一步展示公司实力,当事人聘请的第三方以PS技术伪造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图片,并在其网站荣誉资质项目下进行展示宣传。经查证,该专利证书系伪造。事发后,当事人对该专利证书图片进行删除。
(处理情况)当事人伪造专利证书图片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伪造的专利证书用于自有网站展示,夸大公司技术实力。当事人明知不具备相关专利权,却展示相关专利权证书,并将公司名称嵌入专利证书图片,企图绕过监管部门的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打击了利用假冒专利“包装”自身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8.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吴中区某碧螺春茶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碧螺春茶叶案(办案单位:度假区分局)
(处理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碧螺春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而且是区域产品特征和信誉的典型标志,对于发展特色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本案中,虽然生产现场没有发现直接证据,执法人员依旧通过对销售记录及消费者购买的实物等间接证据的提取,让生产销售双方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实物进行交叉印证,才最终得以固定证据,确保了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本案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监管人员对企业及时跟进服务,指导企业落实食品生产有关制度,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引导企业积极修复信用,从而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9.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查处左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概要)吴中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左某等人存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嫌疑。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向其上家左某进购假冒注册的六和牌精制鸭腿、单冻鸡大胸、鸭边腿等商标纸箱子共计90215个,总价14万余元。
(处理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食品市场领域,非法制造与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如同毒瘤,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这一案件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假冒食品往往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消费者若误食可能危害身体健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帮助假冒食品披上 “正品外衣”,误导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查处此类犯罪,让消费者避免购买到假冒食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为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彰显了执法部门对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警示潜在违法犯罪分子,任何试图通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从而推动食品行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共同守护食品市场的安全与健康。
10.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查处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概要)吴中公安分局接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经卫健部门初查,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生产的“悦可牌皮肤抑菌液”、“悦可牌表麻抑菌液”、“迪传奇皮肤抑菌液”、“颜小妍皮肤抑菌液”、“喻源泉皮肤抑菌液”、“艺舒美皮肤抑菌液”、“贝拉斯特皮肤抑菌液”等七款产品中非法添加利多卡因。根据专家论证,认定上述七款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相关涉案产品销售金额20余万元。
(处理情况)犯罪嫌疑单位、嫌疑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件通过查处生产源头与销售网络,及时控制 20 余万元涉案产品流通,避免不合格抑菌液流入医疗机构、美容机构及家庭场景,有效遏制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体现了 “生命至上” 的执法理念。本案中涉案企业利用 “皮肤抑菌液”“表麻抑菌液” 等模糊概念混淆产品属性,实质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扰乱市场分类管理秩序。案件查办对同类企业形成强力震慑,倒逼行业强化质量管控、规范产品研发生产流程。该案也揭示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监管。案件的社会警示效应可促使行业从业者深刻认识到:医疗健康产品的生产销售绝非普通商业行为,任何突破法律红线、挑战安全底线的举动,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